江苏学校食堂财务软件

正见财务软件图
作者: 苏州市中小学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软件 来源:

苏州市中小学学生集体用餐管理意见.png

苏州市中小学学生集体用餐管理意见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卫生安全

第三章集体用餐经营模式

第四章成本核算与价格

第五章营养用餐

第六章用餐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中小学学生集体用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三部委

第45号令《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卫健委《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健委、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江苏省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切实维护师生权益的通知》和市教育局、卫健委《关于加强学生饮食饮水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学校学生集体用餐量化分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章食品卫生安全

第二条学校校长(园长)是学校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指定专人、指定相应的部门(或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三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卫健委、教育部联合制定的《学校食堂与学生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等三部门45号令《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凡学校食堂必须参加学生集体用餐量化分级评定,达到并保持A级或B级;凡向盒饭供应商订购学生集体用餐的学校,必须向持有盒饭经营资质、并且是量化分级评定为A级的盒饭供应商订购。

第三章集体用餐经营模式

第五条具备食堂供餐的学校,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设立食堂专用账户,独立核算,统一管理,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校应当配备专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由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上人员担任),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学校食堂在自主经营中确需购买专业餐饮服务管理企业提供专业管理、用工服务的,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应当按有关规定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专业餐饮服务管理企业提供服务,每次签约合同期一年,考核合格可续签一年,不得超过二年。学校应当履行行政自主经营和全程管理主体责任,与服务提供方依法签订合同及廉政协议,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责任、明确饭菜质量、结算支付、用工人员等具体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按章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教育局及属地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不具备食堂供餐的学校,应依据相关规定向具有A级经营资质的盒饭供应商订购学生集体餐。

第四章成本核算与价格

第七条加强成本核算和成本核算管理,师生菜肴同质同量同价。

第八条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从事食堂工作的非财政支付人员的人员经费(工资、奖金等)、低值易耗物品购置费、菜肴原材料及烹饪辅料购置费纳入成本核算。食堂的房屋、场地建设及维修费,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费,水费、电费、燃料费等不得纳入成本。年终应无盈亏。

第九条向具有A级经营资质的盒饭供应商订购学生集体餐的学校。1.盒饭供应商菜肴的毛利率不得高于25%。2.学校不得向盒饭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五章营养用餐

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为就餐学生提供营养餐的保障机制。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营养健康管理人员,也可聘请营养专业人员,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科学制订学生带量菜谱。学校应积极培养学校的营养师(或掌握一定营养专业知识的人员,或由校医兼职)。组织学校食品营养健康工作人员参加营养学知识的培训,配置营养配餐计算机软件,为开展学生营养用餐工作提供技术和人才的支撑。学校组织的学生集体餐份饭的菜单,须经营养师(或掌握一定营养专业知识的人员)认定,方可供餐。为学生提供选择性菜肴的食堂,供餐的当日,在食堂醒目处,悬挂“建议营养菜单”,提醒学生营养用餐。

第六章用餐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集体用餐由学校指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履行管理职能,落实整改并及时解决在供餐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学校应成立集体用餐监督组织(膳食委员会)

1.人员组成:

(1)师生用餐人员代表(其中学生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幼儿园、小学可由家长代表参加);

(2)家长代表;

(3)至少有一人是具有营养学专业知识人员;

(4)学校工会代表;

(5)其他人员。

2.集体用餐监督组织(膳食委员会)对食堂采购的食材和供应的饭菜数量、质量、价格进行监督,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食品卫生、安全、营养进行监督,对外购供餐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定期组织民意测验,作出评价,并公示(每学期不少于二次)。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集中用餐领导陪餐和家长陪餐制度等工作机制,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对发现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2019年7月18日印发



TAG:苏州市中小学学生集体用餐管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