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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财务软件 来源: 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208/b24cea86639a4b61b624f0553503eb59.shtml

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png

苏教德育〔2022〕9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代管)学校:

中小学校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有效载体,在实施 素质教育、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教育局

2022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

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促进学生社团规范、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小学校学生社团是指经过学校批准注册成立、由中小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四条  中小学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形成学校特色,不断提高育人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  中小学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校的和谐稳定。

第六条  社团活动的开展要突出“五育”并举,注重与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安全教育、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少先队共青团活动、课后服务、暑期托管服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丰富社团活动内容,激发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能力特长,提升社团活动质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年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党支部、党总支、党委)统一领导本校学生社团工作,要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到学校的整体工作中。学校党组织可委托学校德育处(政教处、教务处、校团委)具体负责社团管理和指导工作。学校每学年要将本校社团有关情况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社团必须接受学校党组织及具体管理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十条  学生成立社团,须将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成员权利义务、主要活动内容、安全预案、经费管理、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宜)、发起人基本情况、成员名单、指导教师简介、社团成立书面申请及学年社团活动计划等文字材料,报学校社团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社团名称应当与社团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社团名称应包含“学生”“××学校”字样,全称一般为“××学校××(活动内容主题)学生社团”,社团开展活动须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社团成员应当是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不得吸收校外学生参加。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章程、组织机构、活动开展、经费管理等情况,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加入或退出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中学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成员大会民主推举产生,小学社团可由社团指导教师推荐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主任、所在年级、社团指导教师的一致同意并报学校社团管理机构备案。

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在编教职工。确有需要,可聘请校外专业人士担任社团顾问或指导教师,须事先征得学校党组织的同意,由学校签订协议,颁发聘书。社团指导教师(顾问)须政治觉悟高、组织纪律性强,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道德品质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关心并乐于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业务水平高,能够对社团的发展进行有效指导。

第十三条  为做好学生社团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工作,学校可成立社团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社团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受学校党组织直接领导,主要由本校有关教师组成,也可根据情况邀请校外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参加成员达到10人以上;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社团筹建事宜;

(三)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

(四)完成社团章程制定、学年社团活动计划等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社团申请成立程序:

(一)由筹备组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发起人名单、指导教师简介等相关资料;

(二)经学校社团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

(三)经学校党组织批准;

(四)召开成员大会,履行通过《社团章程》、选举社团负责人等工作程序;

(五)在学校社团管理机构完成登记注册;

(六)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七)小学社团成立可适当简化有关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各社团应对学年社团工作进行总结汇报。学校社团管理机构每学年对本校学生社团进行评估、年审,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对各社团完成年审、事项变更、章程修改或注销等工作。学校社团管理机构要注意做好社团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社团管理机构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党组织及社团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止活动并进行限期整顿。

(一)不接受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和指导;

(二)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

(三)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章程不符;

(四)财务管理不清;

(五)负责人(或社团骨干)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六)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或整顿的情形。

第十八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社团管理机构应将其注销。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违背公序良俗或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事项变更等事宜,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四)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的;

(五)其他应予直接注销的情形。

第十九条  企业、社会机构(组织、团体)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组织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条  学校党组织要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科兴趣类、体育健康类、文化艺术类、科技创新类、志愿公益类、综合实践类(含生涯发展和创业)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应围绕本社团宗旨开展,自觉接受学校社团管理机构和指导教师的指导和监督。学生社团活动内容和范围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改变或超越。学校要做好学生社团活动的安全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安全事项及相关审批备案制度。学生社团负责人、社团指导教师及组织者必须做好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禁止妨碍学校公共安全及学校正常秩序的事件发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面向社团内部的,须报学校社团管理机构备案批准后进行;面向社团外部的,须提前2周向学校社团管理机构提交包括安全预案和经费预算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开展线上活动或涉外活动的,同时还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须向学校社团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总结汇报。

第二十四条  社团活动公开张贴的通知、海报等,须事先向学校社团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公告栏内。内容必须真实可靠、用语准确规范。通过线上发布的应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可采用劝募、义演、义卖以及举办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未经学校社团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募捐和接受捐助的款物,要登记造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合理分发使用。受捐款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或者损毁。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将为社团活动提供人员、场地、器材设备、活动经费等方面支持或捐助的企业、社会机构(组织、团体)或个人的相关信息报学校社团管理机构,学校要加强核实,严格把关。

第二十八条  社团学生自行编印且仅面向本校师生发送的内部资料由学校社团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和管理。内部资料的编印、发放、内容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在征得学校社团管理机构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采用社团管理机构代章,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商业性活动。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场地、器材设备、活动经费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社团指导教师要纳入工作量认定或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学生社团举办活动所需经费。要制定管理办法,严格预算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确保资金安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社团禁止向成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学生社团的重要作用,关心支持学生社团组织建设,做好有关管理指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为支持中小学校学生社团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可定期组织“优秀学生社团学校”“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优秀学生社团”等评选或观摩学习活动;举办社团文化节,展示社团活动成就等,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3年。各县级市(区)、市直属(代管)学校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地、本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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